第二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欧洲旧状态下农业的衰微

第二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欧洲旧状态下农业的衰微

自日耳曼民族西徐亚民族侵扰罗马帝国西部以来,欧洲起了一个大变革,跟着这个大变革,欧洲扰攘了好几百年。野蛮民族对原居民的迫害,中断了城乡间的贸易。城市都成了荒墟,乡村亦无人耕作。曾为罗马帝国支配的以前的西欧,逐由富庶一变而为极贫乏,极野蛮。在继续的骚扰中,各国酋豪,日以篡夺土地为事。因之,有人耕作的土地虽然不多,但要找一块没有所有主的土地,却已不能。一切土地都被吞并了;有大部土地,为少数大地主所吞并。

最初吞并荒地的恶害虽甚大,但为时甚暂。因为继承或分封的原故,大地未尝不可拆小。但长男承继法,终于使大土地不能因承继而拆小;断分法又使大土地不能因分封面拆小。

如果我们把土地看作只是谋生求乐的手段,和动产一样,那按照自然承继法,当然,会把土地,分给家内所有的儿女。因为每一个儿女的生计,都为老父所同样关心。罗马人的承继法,就是这样。他们不分别长幼,不分别男女,只要是自己养的,就可以承继自己的土地。他们处分土地的方法,和我们现在处分动产的方法一样。不过,后来,土地已经不单是谋生的手段,且为权力强弱所系。所以,传授起来,似以不分割而专归于一人,比较来得适当。在这个不安静的时候,大地主,同时却又是小贵族。他的佃人,便是他的隶属。他是他们的裁判宫,是他们和平时节的立法者,亦是他们战争时节的领导人。他战争,对邻国战,有时对国王战,简直由他自己高兴。在这种混战中,土地财产是否安全,境内居民有无保障,都取决于土地财产的大小。把土地财产分拆,无异把土地财产破坏,换言之,无异把土地拆开来,使各部分都容易受强邻的侵蚀吞并。所以,适应着当时这种情况,长男承继法,才慢慢(不是立即)盛行起来。为了同一理由,王国领土遂亦慢慢(最初亦不如此)由长男一人承续。为君主国的安全与权力计,土地财产,宁可不要分裂,宁可在诸儿女中,选择一个人来单独承继。但选择谁呢?那样重要的一件事,当然要郑重一下,规定一个普遍规例,使选择不受支配于个人的好恶,而受支配于某种明白的,无可争论的标准。在同一家庭诸儿女中,除了性别与年龄,就没有什么区别,是无可争论的了。根据一般经验,是男性较宜于女性,而在其他一切条件相等的场合,年长又较宜于年幼。长男承继权,就这样成立了。嫡系的名称,亦就从此发生了。

一种法律在初成立时,都有环境上的需要,并且,使其合理的,亦只是这种环境。但事实上,往往产生这法律的环境,已生变化,这法律却仍继续有效。今日欧洲,仅领有一亩的小地主,其安全已无异拥有千万亩的大地主。产生长男承继权的环境大变了,长男承继权却依然存在。原来在各种制度中,这法律是最宜于保持贵族尊严的,所以,今后会再行几百年,也说不定。但事实上,除了这一点,长男承继权也就没有一点不违反大家庭的真实利益了。这权利,因为要使一个儿子富裕,别的儿子就非乞食不可。

断分法是长男承继法施行的自然结果。以财产传嫡长,原为长男承继法的本意。不过,子孙不肖,或遭逢不幸,仍有将遗产分裂,在分封或割让名义下旁落的危险,故有断分法设立,为之预防。这种法律,罗马人是全不知道的。法国有几个法律家,虽然喜欢以今制附会罗马古制,实则,罗马人所谓代理相续法(Substitution)嘱托遗赠法(Fidei-Commisses),皆与断分法大异其趣。

在大土地财产仍为诸侯领地时,断分法的设立,固甚适宜。像某帝国的根本法律一样,那种法律,可以使一国百姓,不致因一人轻举妄动而受灾殃。但今日欧洲各国,大地产小地产,已一样受国法保护,所以,这种法律的荒唐,亦就成了无可比拟。这种法律的定立,根据于一种根本错误的假定:即,对于所有土地及其他一切所有物,人类每一代的后裔,没有同等的权利。近代人的所有权,竟受限制于五百年前祖宗的幻想。在今日欧洲,实行断分法的地方,还很不少。在贵族血统,尚为充任民事长官军事长官必要资格的地方,断分法尤牢不可破。断分法,被贵族认为是保持充任大官爵的排外特权所必要的手段。那时的制度,既然使这一阶级对一般民众夺得了一种不正当的利益,却又担心他们贫乏,贻人讥笑,以为应当再给他们别一种不正当的利益。英国普通法律,虽然厌恶世业世禄的制度,因而,比较欧洲其他各君主国,世业世禄的制度,在那里,是比较更受限制。但就连在英格兰,世业世禄的制度,亦还未曾消灭呀。在苏格兰,就简直有五分之一以上(也许是三分之一以上)的土地,于今,仍受着严格的断分法律支配。

在这情况下,不仅有大面积的荒地,为少数豪族兼并,且永无再行分散的可能。事实上,大地主又不常是大改良家。引起这种制度的混乱时节,大地主的精力,几乎全部用来保护已有的领土,扩大自身对邻国的管辖权,支配权。他们实在没有余暇来开垦土地改良土地。后来和平了,法制的确立,秩序的安定,虽然使他们有余暇,但他们既然没有心思耕垦土地,亦常常没有必要的才力。一身一家的费用,如已超过或恰好相等于他的收入(这是极常有的现象),他亦就没有资本,可以投在这用途上。如果他是一个经济家,则为一己利益,他与其用一年的节省,来改良旧的地产,就无宁用来购买新的地产。改良土地,像各种商业计划一样,要获利润,不斤斤注意于小节省小赢利,是绝对不行的。但生在豪富人家的人,即令天生是好俭朴的,亦不大能够做到这样。这种人的境遇,使他更注意于悦己的装饰,更不注意于自己没有多大需要的利润。他自幼,就养成了饰衣裳,盛车马,崇居室,丽陈设的嗜好。他已经养成了这种习惯。即令想改良土地,但这种习惯所涵养的心理亦还不能改变。他会在住宅的旁边,四周留着四五亩的空地;他会不顾得当与否,十倍耕作土地的费用。他真这样办下去,那就即令毫无其他嗜好,亦恐怕会在他的土地尚未开垦十分之一以前,耗尽他所有的财产。现在,英苏两境,自封建制度紊乱以来,有些大地产,继续在少数人手里,自始就没有改动。试一与邻近小地产比较,你就会相信大地产怎样不利于改良呵。

这样的大地主,对于改良土地,尚没有多大的希望,他支配下的耕人,就更无希望了。欧洲旧状态下,耕人全是无自由的佃人。他们虽然是奴隶,或近似奴隶,但他们的隶役,比较古希腊罗马,甚而西印度殖民地的奴隶制度,却更是和缓。他们,与其说隶属于主人,无宁说是隶属于土地。他们可以和土地一同出卖,但不能单独出卖。得到了主人的同意,他们还可以结婚。并且,出卖他们的时候,他们夫妇,还要同卖给一个人,主人没有权利,拆散他们的姻缘。主人谋杀了奴隶,还有处罚,小处罚罢了。不过,蓄积财产,为奴隶所不能。他们所获得的一切,都是主人的,主人可以随时取去。所以,由奴隶进行的耕垦,实际都由主人进行。改良的费用,当然由主人负担。种子,牲畜,耕具,全是主人的。改良的利益,亦是主人的。这种奴隶,除了日常维持生活的东西,什么也不能获得。所以,在这场合,土地仍由地主占有,不过由田奴代耕罢了。这种奴隶制度,在俄罗斯,在波兰,在匈牙利,在波希米,在摩拉维亚,在德意志其他部分,都尚未消灭。这种制度逐渐全然废除了的地方,不过欧洲西部及西南部而已(苏格兰一七九五年废除了这种奴隶制度)。

希望大地主大改良,已经很难,在他们使用奴隶来耕作的时候,要他们大改良,就更是无望了。我相信,一切时代,一切国民的经验,都表明白了一件事,即:奴隶劳动虽则只需维持生活的费用,但彻底通盘计算,代价总是再高没有。一个不能获得一点财产的人,食必求其最多,作必望其最少。他的工作,够他维持生活就行了,你要从他身上多榨出一些来,那只有出以强迫,他自己决不会愿意的。蒲林纳和科伦麦拿的著作,都讲古意大利的谷物耕种事业,非常衰微,在奴隶制度下,主人真是不利啊。亚里士多德时代,与古希腊时代比较,没有多大进步。所以,当他论及柏拉图理想国时,会说:要有一个无穷大无穷丰沃的土地,像巴比伦的平原一样,才可以维持五千游惰人(卫护那理想国必要的战士)及其妻仆。

人类好胜的心理,多以统制下等人为荣,而以俯就下等人为耻。所以,如果法律允许,工作的性质又能够供给,那在奴隶与自由人之间,他一定愿意选用奴隶。比方蔗糖与烟草的栽种,即能够提供奴隶耕作事业的费用;谷物的栽种,现今就不能够。主要产物为谷物的英国殖民地,大部分工作都由自由人作。本雪文尼亚人,晚近,议决释放黑奴。那种事实,使我们相信他们所有的黑奴不多。如果奴隶是他们财产的大部,他们决不会赞成释放。但以蔗糖为主要产物的英国殖民地,全部工作均由奴隶担任;以烟草为主要产物的英国殖民地,亦有大部分工作由奴隶作。西印度栽种蔗糖的利润特别大,在欧美两洲,简直没有什么耕种事业比得上。栽种烟草的利润,虽比不上栽种蔗糖,但与栽种谷物比较,却仍然更大。这两种耕种事业都能提供奴隶耕作的费用,但栽种蔗糖,又胜于栽种烟草。所以,与白色人数比例而言,黑奴的数目,在蔗糖区域,比较在烟草区域是大得多。

古代奴隶耕作制之后,逐渐出现了法兰西今日所称的麦太耶制(Metayers)。这种制度,在拉丁文,叫作科罗尼·拔细里(Coloni Partiarii)。在英格兰,这制度早已消减,所以,在英文中,我现在不知道它叫作什么。在这制度下,种子,牲畜,农具,总之,耕作所需的全部资本,都由地主供给。农人停耕时,这种资本,就须归还地主。出产物除了被认为保持原资本必要的部分,其余,就由地主与农人均分。

在麦太耶制下,耕作土地的费用,亦是出自地主。这和奴隶耕作制,没有差别。但其中,有一个根本不同之点。麦太耶制下的农人,是自由人,他们能够占得财产,可以享有土地生产物的一定比例。生产总额愈大,他所占有的部分亦愈大。所以,他们能够生产几多,就高兴生产几多。反之,一个没有占得财产希望只能维持自己生活的奴隶,就会图自己舒服,比量着自己的需要,不愿土地生产物,多于自身所需。也许一部就因为麦太耶制于地主有利,一部分因为君主嫉恨大地主的兼并过甚,从而鼓励贱奴解放,所以,到底大家都觉得奴隶耕作制不利。大部分欧洲的奴隶耕作制度,才逐渐消灭。这样一次大的变革,是什么时候发生的,是怎样发生的,在近代历史中,却竟难稽考。罗马教会,常自夸其废除奴隶功绩。当然,我们亦知道,早在十二世纪亚力山大第三时代,罗马教会已有特诏,命教徒释放奴隶。但这不比法律,不谨遵命令的人,并不受处罚。奴隶制度依然保持了数百年。最后,因为上述那两种利害关系(地主利益与君主利益),共同作用起来,才逐渐把它废除。一个已被释放,又许继续保用土地,但自己没有资本的贱奴,只有向地主移借资本,才有耕作土地的可能,所以,没有别种办法,非成为法兰西今日所称的麦太耶不可。

不过,在麦太耶制下,土地仍不能有大改良。地主既可不费分文,而享受土地生产物的一半,留归麦太耶享有的,已经不多。在这不多的部分中,所能节省的,更是有限。麦太耶决不愿用这有限的节省,来改良土地。教会十一税,不过抽去生产物十分之一,已经是土地改良极大的障碍。抽去生产物的半数,当然会切实妨碍土地的改良。用地主供给的资本,从土地尽量取得最大量的生产物,固然为麦太耶所愿望,但若以已有资本与地主资本混合,却决非麦太耶所愿。在法兰西,据说,有六分之五的土地,仍由麦太耶耕作。地主常常指摘农人,不用主人的牲畜耕田,而用来拖车。因为,拖车的利润,全部归于农人,耕田的利润,却须与地主平分。在苏格兰,亦有些地方,残留着这种佃人,叫作“钢弓佃人”(Steel-bow tenants)。大主教基尔柏特和柏赖克斯登博士,说英格兰古代的佃人,与其称为农业家,尚无宁称为地主的属役。这种佃人,大概与此属于同一种类。

慢慢的,继麦太耶而代起的农业家,才是真正的农业家。他们耕田的资本是自己的,他们不过要对地主,支付一定量的地租。这种农业家租田,都有一定的租期。所以,他们有时觉得投下一部分资本改良土地,亦未始于己无利。他们有时希望,在租期未满以前,投下的资本,可以在收回的时候,提供很大的利润。不过,就连这种农业家的借地权,亦有一个长时期,是极不可靠。今日欧洲,尚有许多地方,土地换了新主,即使租期未满,农人被逐,亦不算是犯法。在英格兰,亦得依虚构的普通退租法,取回租地。即令地主违法驱逐农人,农人亦不能藉由反抗。固然,农人投下的财产,常须估值补偿,但所偿决不能等于实损。在欧洲,英格兰也许是顶尊重耕农的一个国家。但那里,亦迟至亨利七世之十四年,始立改佃诉讼法。规定改佃之时,农人得要求赔偿损失,并得要求恢复借地权。此种要求,尚不必由一次审问而审结。这个诉讼法,颇施行有效,所以,近来,地主若要为退租而起诉,他所引证的理由,常常不是自己是地主,有登记为凭,却常常用农人名义,说有退租证为凭。因之,在英格兰,佃人的安全,已等于地主。此外,英格兰又规定,岁纳租四十先令以上的终身租地权,即被视为终身保有的不动产,有选举国会议员的权利,耕农既大部分有这种终身不动产,所以政治上的势力,颇为不小,地主因之,更加不敢轻视他们。但欧洲除了英格兰,我相信,就没有一个地方的佃人,未立租约,便出资财来建筑仓库,不疑地主见夺的了。这种赞助农民的法律风俗,确是使现代英格兰伟大光荣的地方。为商业而定立的各种夸大的条例,比较起来,其实算不得什么。

保障最长租期的法律,使不为各种承继人所妨害,据我所知,乃为大不列颠所特有。早在一四四九年,这种法律,就由詹姆士二世传到苏格兰去了。但当时,断分法尚未消灭,断分财产的承继人,往往不许以一年以上的期间,出租田地,所以,这法律的泽润,未能尽量施发。最近,国会虽设法补救,但束缚之牢,犹堪浩叹。此外,在苏格兰,又因佃人例不得选举议员入院,故与英格兰的佃人比较,他们遂更不为地主所重视。

在欧洲别个地方,虽亦保障佃人,使不致受害于土地承继人和购买人,但这种权利的保证期限,仍甚短促。譬如,法兰西就定租期为九年,晚近,才延长至二十七年。但二十七年为期,仍不足鼓励佃人进行各种最重要的改良,依然嫌太短了。我们知道,古代欧洲各地的地主,即是立法家。土地法,都为地主拟设的利益打算。据他们自己拟设,似乎为他们打算,祖先不应以土地出租,致妨碍他们,使他们长期间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价值。贫而不公,当然不能远谋。他们再不会想到,这种规定,一定会妨害改良,结果,一定会妨害他们自己的真实利益。

古代,农人对于地主,除了纳租,尚须提供各种劳役。那种劳役,既不明定于租约内,又不受任何规定支配,只要庄主诸侯高兴,就须随命随到。这种全无规定的劳役,使佃人不知抑受了多少痛苦。苏格兰,晚近把一切全无规定的劳役废止,不到几年,国内农民的境况,就改良了许多。

农民的私役已如此,公役又复同样横暴。大道的建筑修补(这种劳役,我相信,各处尚未废除,惟横暴的程度不等),不过是一个例罢了。在王军或王官过境时,当地农民,又有提供车马粮食的义务,那虽有代价,然代价定于供应吏。我相信,在欧洲各君主国中,只英国一国,曾完全扑灭供应吏的压迫。在法国德国,那都未曾消灭。

农民所负担的劳役义务,既如上述。农民所负担的纳税义务,其不规则,其横暴,当不下此。古代贵族,虽不愿在金钱方面,给君王以任何帮助,但君王苛征(tallage)佃人赋税,却不为贵族所深恶。他们不知道,这种苛税,终不免影响他们自身的收入。在法国,现今仍有泰理税(taille)未除,那就是古代君王苛税的一个例。泰理税的对象,是农民的拟设的利润,但所谓拟设的利润,其估计又按照农民投在土地上的资本。因之,为自身利益计,农民所有的资本是愈少愈好,耕作所用的资本亦是愈少愈好。至若改良土地的资本,那就以全然不要为宜。即令在法兰西农民手中积蓄了一点资本,亦因有泰理税,不愿投到土地上来。泰理税,事实上,几乎等于投资土地的障碍。向他人租借土地者不免要纳此种赋税,但纳这种税的人,常认此为耻辱,会抑下自己的身份,使不仅不能与绅士平行,且不能与市民并列。绅士,甚而有产的市民,都不愿受这种耻辱。所以,施行这种赋税的结果,不仅使蓄积在土地上的资本,不能用来改良土地,且将使一切资本,无蓄积在土地上的可能。往者,英格兰会有十分之一税,十五分之一税,就它们对土地的影响说,和泰理税的性质,完全一样,不过已在革命期中废止了。

在这一切害农政策之下,耕者改良土地的希望甚少。这一阶级的人民,即令受法律保障,得保其自由之身,改良土地亦有一大不利。以佃农与地主比较,殆类于以借钱经商者与有资亲自经商者比较。固然,无论是借资经商,抑是有资亲自经商,只要他们的行为一样慎重,他们的资财,就都可以增进,但因借钱经商的利润,须有大部分归作借钱的利息,所以借钱经商者资财的增进,定要迟缓得多。同样,与地主比较,即令行为一样慎重,佃农耕地的改良,亦要比较迟缓得多;因为,在佃农的场合,生产物的大部分,须归作地租,在地主的场合,这一部分却仍可用来作进一步的改良。此外,按照事物的本性,农民的地位,就较低于地主。不仅如此,欧洲有大部分地方的佃农地位,甚而赶不上比较好些的贾人技师。佃农地位较低于大商人制造家,就是全欧洲共有的现象了。世上有几个人愿意舍弃大财产与高地位,而与下等阶级的人民为伍呢?直到现今,欧洲人的资本,亦不常愿舍弃他业,转到农业上来改良土地。英国的农业资本,虽然大都在农业(比较一切其他职业,农业上的资财蓄积,最为迟缓)上获得,但与欧洲其他各国比较,英国的资本,转到农业上来改良土地的,究竟比较多些。但我们应该知道,除了小地主,最能改良土地的,无论如何,亦当首推富农大农。在欧洲君主国中,英格兰,也许格外有这种情形。荷兰,柏恩,瑞士的农民地位,虽亦不下于英格兰的农民,但这几个国家,都已经是民主国了。

但除上述各端以外,欧洲古代的政策,尚有不分地主抑是农民,而妨碍土地之改良与垦作者。(一)到处都规定,未经特许,谷物输出即一律禁止;(二)限制谷物的甚至于各种农产物的内地贸易,实行禁垄断禁令售禁屯积种种谬法,并确立市场的特权。我讲过,古意大利土地之自然丰度甚大,且又为大帝国所在地,然其农耕的进展,亦不免因禁止谷物输出,奖励外谷输入,而蒙受许多阻碍。至若,土地比较更不肥沃,位置比较更不适宜的国家,其耕作事业将如何因限制谷物的内地贸易,禁止谷物的输出,而蒙受恶的影响,却就难于想象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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