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论借放利息的资财

第四章 论借放利息的资财

贷人取息的资财,常常说是出借人的资本。出借人必望借贷期满,资财复归于己;同时求借人因会使用这种资财,亦须支付年租若干。这种资财,在求借人手内,可用作资本,亦可用作目前消费的支费。如果用作资本,就用来维持生产劳动者,可以再生产价值,并提供利润。在这场合,一切收入的资源都无须割让减损,资本及其利息,却已可支还。如果用作目前消费的支费,他就成了浪费者,他夺去了维持勤劳阶级的基金,来维持游惰阶级。在这场合,非某种收入的资源(如所有权或土地地租)受损,就无法偿还资本,支付利息。

借放利息的资财,虽有时兼用在这两种用途上,但用在前一用途者其常,用在后一用途者其偶。借钱挥霍的人,势难久立,出借者受愚,常致后悔。除了重利盘剥者,我觉得像这样的贷借,于双方都毫无利益。社会上固然难免有这样贷借的事件发生,但因人各自利,所以,说它不能像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常有,也未始不可。比较谨慎的富人,愿以大部分资财贷给谋利的人呢,抑是浪费的人?如果真把这问题提出,他听了,怕只会发笑。这其实是不成问题的问题。求借人虽然不是世上很有名的节俭家,但在他们之中,节俭终必遥多于奢侈,勤劳终必遥多于游惰。

乡绅借资,通常有财产为抵押,其所借资,常非用于有利的用途。但借资徒供挥霍者,亦只有乡绅。并且,就连乡绅,亦并非全是借钱浪费。有人说,他们用钱,常在借钱之先。他们日常享用的东西,多向商店老板赊欠,为还清账目,他才有支息借钱的必要。乡绅们因为没有足够地租来偿还商店老板的资本,所以向别人借资来偿还。这时他借钱并不是为了要花费,只为了要补偿先前已经花掉了的资本。

为钞票,抑为金银,不必讲了,总之,行息贷借之事,大都是货币来往。但求借人所求,出借人所供,实际上,又不是货币,乃是货币所值,换言之,是货币所能购买的货品。如果我所要求的,是即享即用的支费,所贷借的,便是能够即享即用的货品。如果我所要求的是振兴产业的资本,所贷借的,便是劳动者工作所必需的工具,材料,与食品。贷借的事情,似乎是出借人把自己一定部分土地劳动年产物的使用权,让与求借人,听他随意使用。

无论为钞票抑为货币,货币总是国内各种贷借的手段。一国能有多少资财,在行放利息的方式下出借,或者像一般人所说,能有多少货币在行放利息的方式下出借,并不受支配于货币的价值,只受支配于特定部分年产物的价值。这特定部分年产物从土地生出或由生产的工人作出后,即被指定了作资本用,同时所有者又无意亲自使用,因而借给别人。因为这种资本的贷与还,均由货币来往,故被称为金融利害关系。这不仅不同于农业利害关系,且不同于亲自投资的工商业利害关系。但我们应该知道,为货币利息而出贷的货币,不过像一张让与的契约一样,把甲无意亲自投下的资本,由甲转让给乙。这样转让的资本量,比较转让所由的货币量,不知要大多少。同一片货币,可以作许多次的购买,亦可以连续作许多次数的贷借。例如,以一千镑借乙,乙立即用来向丙购货一千镑。丙因不需货币,就把这一千镑借丁,丁又立即用来向戊购货一千镑。同一理由,戊又把这一千镑借己,己再立即向庚购货一千镑。所以货币还是原样,但不消几天工夫,贷借就已三次,购买亦已三次了。每一次,在价值上,都与这货币总额相等。甲丙戊是有钱出借的人,乙丁己是要借钱的人。他们贷借的,其实只是购买力。贷借的价值与效用,都包含在这购买力上。这三个有钱人所贷出的资财,等于这额货币所能购买的货品价值,所以,这三次贷借所借出的资财,实三倍于购买所由而行的货币价值。假使债务人所购的货品,应用适当,能在相当期间偿还原借的价值及其利息,这种贷借,就十分可靠。并且,原借的货币,既可用作贷借三倍其价值的手段,(为同一理由),或贷借三十倍其价值的手段,所以,同样,又可连续用作偿还债务的手段。

照这样看,以资本贷人取息,实无异由出借人,以一定颇大部分的年产物,让与求借人。但为报答这种让与,求借人须在借期内,年年以较小部分的年生产物,让与出借人,称作付息;在借期满后,又按照原借额,以相等颇大部分的年产物,让与出借人,称作还本。在转让这较小部分和较大部分的场合,货币虽然都是让与证,但所让与的,与让与证绝不相类。

一国年产物,一定有一部分,一从土地生出或生产工人作出,即被指定作换还资本用。那一部分年产物,如果加大了,则按照比例于这一部分的加大,金融利害关系,亦自然随而加大。资本一般增加了,所有者无意亲自投用但望从此得一收入的资本,亦必增加。换言之,资财增加了,借放利息的资财,亦必逐渐增加。

借放利息的资财增加了,利息(使用这称资财所必须支付的价格)必致低落。数量增加可以减低物品市场价格的事实,固然是这时利息低落的一个原因,但除了这个原因,我们还可寻出几个特殊的原因。第一,一国的资本增加了,投资的利润必减少。要在国内为新资本寻得有利的投资方法,将日见困难。资本的竞争,于以发生,资本所有者常互相倾轧,努力把原投资人排挤出去。但要排挤原投资人,只有把自己的营业条件,放得更为舒裕。他不仅要贱卖,而且,有时因为要贱卖,尚不得不贵买。第二,维持生产劳动的基金增加了,对生产劳动的需要,亦必日益加大。因之,劳动者不愁无人雇用,资本家反而愁无人可用。资本家的竞争,把劳动的工资提高,把资本的利润减落。使用资本的利润,既然减落了,使用资本所能支付的价格,换言之,利息率,非一同减落不可。

洛克君,洛君,孟德斯鸠君,还有许多别的作家,都以为,因为西领西印度的发现,金银量增加了,这增加,就是大部分欧洲利息率低落的真实原因。他们说,这两种金属本身的价值减低了,所以,它们特定部分的使用,亦只有更小的价值,因而使用它们所能支付的价格亦更小。这个观念,一看,似乎很可称赞,但实际是错误的。这错误,已为休谟君充分暴露,我们也许没有再讲之必要。但下面这种极简明的议论,或可进一步说明迷惑这几位先生的谬见。

在西领西印度尚未发现以前,大部分欧洲的普通利息率,似为百分之十。从那时起,各国的普通利息率,似已降为百分之六,百分之五,百分之四,甚至百分之三。且假设某国银价低落的比例,恰等于利息率低落的比例。比方说,在利息率由百分之十减至百分之五的地方,等量的银,今日所能购买的货品量,亦仅半于昔日。这种假设,真与事实符合吗?我相信,事实决不如此。但这种假设,对于我现今待要考验的那种学说,却很合脾味。现在,我就使退一步,承认这假设合乎真理,我们亦决不能说,银价低落,有一点点减低利息率的趋势。因为,假若现今一百镑的价值,仅等于昔日五十镑的价值,那现今十镑的价值,亦就只等于昔日五镑的价值。减低母本价值的原因,亦必恰按同一比例,减低利息价值。母本价值与利息价值的比例,必依旧,所以,利息率,并未改变。如果利息率真是改变了,这两个价值的比例,就非改变不可。如果现今一百镑所值,不较多于昔日五十镑所值,现今五镑所值,亦不较多于昔日二镑十先令所值。在母本价值折半的时候,我说利息率由百分之十减至百分之五,即是说,现在利息的价值,已等于昔时利息的价值四分之一。

在被流通的商品量未曾增加的场合,银量增加,只会减低银的价值。这时,各种货品的名义价值,都会加大,但他们的真实价值,却必依旧不变。它们可以换得较大量的银;但它们所能支配的劳动量,所能雇用的劳动人数,必依旧不变。周转等量资本所必要的银量,虽是增加了,资本却没有增加。让与证,是累赘多了,所让与的物品,却仍旧一样,只能产生同样的效果。维持生产劳动的基金依旧,对生产劳动的需要亦依旧。生产劳动的价格或工资,名义上虽是加大了,实际上却是不变。以所付的银量计,工资虽是加大了,以所能购买的货品量计,工资却是依旧。资本利润,却无论就名义说,就实际说,都无变动。劳动的工资,因为常以所付银量计算,所以在所付银量增加时,工资虽毫无增加,外表上却似乎已经增加。资本的利润,却不是这样。资本利润,不由所得银量的多寡计算。计算利润的时候,我们只计算所得银量与所投资本之比例。比方,我们说到工资,常常说这个国家的普通工资,是每星期五先令;我们说到利润,常常说这个国家的普通利润,是百分之十。国内所有的资本,既无改于昔,分有这全部资本的国内各个人的资本的竞争,亦必无改于昔。他们的便利如昔,他们的困难亦如昔。资本对利润的普通比例不变,所以,货币的普通利息,亦不变。使用货币一般所能支付的利息,必须受支配于使用货币一般所能取得的利润。

在国内流通界货币量不变的场合,国内年年流通的商品量的增加,却除了发生货币价值提高的结果,还会引出许多别的重要结果。这时,一国资本,名义上虽是依旧,实际上却已增加。那虽继续由同量货币表示,但已能支配较大量的劳动。它所能维持的生产劳动量增加了,从而,对劳动的需要亦增加。工资实际已经随劳动需要的增加而提高了,表面上,却又似乎已经跌落。因为这时,劳动者所领受的货币量,也许已经减少,但现今这较小量货币所能购得的货品量,比较从前较大量货币所能购买的货品量,却也许已经加大。但无论在实际上,名义上,资本的利润,都会减少。国内所有的资本总量已增加,资本间的竞争,当然会随而增进。资本家各自投资的结果,即令所获,在各自资本所雇的劳动的生产物中,所占比例已经较小,亦只有自认晦气。货币的利息,既然与资本的利润共进退,所以,货币的价值虽然大增了,换言之,一定量货币所能购买的货品量虽然大增了,但货币的利息大减,仍然是可能的事情。

有些国家的法律,禁止货币的利息。不过,使用资本,既然能取利润,其使用亦就应有利息为酬。经验告诉我们,这种法律,不但没有防止重利盘剁的罪恶,反而把它加甚了;因此,债务人不但要支付使用货币的报酬,还要支付一个保险费。因放债取利,有重利盘剥的嫌疑,因而有受处罚的危险。换言之,重利盘剥的刑罚,使债务人必须对债权人提出保障。

在放债取利不被禁止,重利盘剥却受严禁的国家,往往规定合法的最高利息率。这个最高利息率,常应略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(即在担保品极可靠时,使用货币一般应出的价格)。这个法定利息率若不及最低市场利息率,结果将无异全然禁止放债取利。没有相当的报酬,债权人不肯借钱出去,但按照适当标准,领受十足价值,又有受处罚的危险。这种危险,非债务人出钱担保不可。如果法定利息率适等于最低市场利息率,结果,遵守国法的诚实人,固将受其迫害;一班没有稳当担保品的人,亦计无他出,只好任重利盘剥者盘剥。现在英国,以货币贷政府,年息百分之三,贷私人,若有稳当担保品,则年息百分之四或百分之四点五,所以,像英国这样的国家,规定百分之五为法定利息率,也许是再适当没有。

法定利息率,应略略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,我们已经讲过了,但亦不应过于较高。比方说,如果英国法定利息率,规定为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,那么,就有大部分借贷的货币,会借到浪费者空谋家手里去;因为只有他们这一类人,愿意出这样高的利息。诚实人只能以使用货币所获的利润的一部分,作为使用货币的报酬,所以,不敢和他们竞争。一国资本,因之有大部分会离开诚实的人,而掷在浪费者手上,不用在有利的用途上,却用在浪费资本破坏资本的用途上。在法定利息率仅略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的场合,有钱出借的,都宁愿借钱给诚实人,不愿借钱给浪费人空谋家。因为借给诚实人所实得之利息,虽不较多于借给浪费人所敢得之利息,但钱在诚实人手上,是稳当得多。一国资本,因之,得以大部分掷在诚实人手中,使经营有利的职业。

普通利息率,决不能因法律规定而较低于当时最低普通市场利息率。一七六六年法兰西国王,规定利息率须由百分之五减至百分之四,但结果,法律等于虚设,民间借贷,利息率仍为百分之五。

据观察所得,土地的普通市场价格,取决于普通市场利息率。对于有资本不愿亲自投下但愿从此得一收入的人,究竟是购买土地上算,抑是借钱取息上算,是一个煞费踌躇的问题。土地财产是极稳当可靠的,除此以外,并大都还有其他几种利益。所以,比较起来,把钱贷给别人收取利息,所得虽更多,但他犹愿购买土地而得较小收入。这诸种利益,可以补偿收入上一定的差额,但亦只能补偿收入上一定的差额。如果土地地租远逊于货币利息,那就谁也不愿购买土地,土地普通价格必致跌落。反之,如果这诸种利益,可补偿这差额而大有余,那就谁也愿购买土地,土地普通价格即将提高。在利息率为百分之十时,土地售价,常为年租之十倍或十二倍。利息率减至百分之六,百分之五,百分之四时,土地售价腾贵,常为年租二十倍,二十五倍,甚至三十倍。法兰西市场利息率较高于英格兰;法兰西土地的普通价格,即较低于英格兰。英格兰土地售价,常为年租之三十倍;法兰西土地售价,则常为年租之二十倍。

上一章 封面 书架 下一章